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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 公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8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种货物(471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   二、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除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地区禁止出口;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但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除外],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石蜡、进口含白银货物(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白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凭商务部批件核发,发证部门加验商务部批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申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   (六)本条第(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次年2月底,企业应于2月底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构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出口期限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附件2第1-25种),由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九、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请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可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十、钢材出口许可证管理仅限于一般贸易出口(不含归还贷款出口和国际招标出口),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等其他贸易方式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   十一、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目录将另行公布。   十二、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十三、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1、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2008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